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程序,明确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接受、审查以及加快审查资格核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及标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现予以发布。
附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指南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产业领域开展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通过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线上办理。本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程序,明确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接受、审查以及加快审查资格核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第一章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接受
1、接受范围
(1)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作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主体,应当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
(2)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
(3)专利申请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申请的分类号属于北京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
2、不得提交预审的情形
(1)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 PCT)提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2)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3)分案申请;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5)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3、文件要求
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相关文件、自检表、共同研发证明以及其他材料,文件要求完整、规范。
3.1 专利申请相关文件
专利申请相关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编辑后导出,导出文件中应当包含xml格式文件。
(1)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如有)。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提交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有总委托书的提供总委托书编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尚未公开的,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2 自检表
在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前,应当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自检,提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预审文件自检表》。
3.3 共同研发证明
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加盖公章的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申请人中的自然人应当签字。
3.4 其他材料
(1)自愿提交的背景技术介绍、分类说明、检索报告等;
(2)北京保护中心根据具体情形要求提交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证明等;
(3)就同一件专利申请再次提交预审的情形,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写明首次提交预审的案件编号、不予接受原因和再次提交的理由。
4、提交程序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通过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专利申请预审”模块线上提交。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应当首先由预审请求主体通过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委托管理”功能,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预审委托。取消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的,预审请求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委托管理”功能取消预审委托。
5、接受结论
北京保护中心收到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后,根据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接受范围、文件要求等进行核查。全部符合要求的,发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接受通知书》。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予接受通知书》。
因文件不齐全、不规范而不予接受的,可以再次提交;因专利申请的分类号不属于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而不予接受的,不得再次提交,如对作出的专利申请分类号有异议,可以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异议陈述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可以再次提交。
第二章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审查
1、预审审查内容
(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要求,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
(2)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预审;
(3)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的相关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缺陷预审,重点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缺陷;
(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要求,审查发明专利请求书是否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及 “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是否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5)审查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缺陷。
2、预审审查结论
2.1 预审通过的情形
(1)各项预审审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发出《预审通过通知书》;
(2)存在较少的形式缺陷或者其他缺陷,但具备预审通过前景的,在《预审通过通知书》中指出具体缺陷,允许修改克服缺陷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2.2 预审不通过的情形
(1)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质量低的,发出《预审不通过通知书》;
(2)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发出《预审不通过通知书》,并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线索;
(3)其他不符合预审要求的情形,发出《预审不通过通知书》。
预审不通过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向北京保护中心再次提交。如对预审不通过理由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异议陈述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可以再次提交。
第三章 加快审查资格的核查
1、提交专利申请
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应当按照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1.1 提交要求
专利申请应当在《预审通过通知书》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次日起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以电子申请方式XML格式提交。
1.2 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与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件一致;对在《预审通过通知书》中指出缺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克服指出的全部缺陷。
1.3 缴费要求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1个工作日内(次日起算),通过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网上缴费方式完成足额缴费。
2、提交复核信息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完成缴费后,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1个工作日内(次日起算)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复核信息,包括专利申请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网上缴费凭证等。
3、核查内容与结论
北京保护中心对复核信息进行核查,根据提交专利申请及提交复核信息的要求,作出加快审查资格核查结论。符合全部要求的,具备加快审查资格,可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程序,发出《予以加快审查通知书》;任意一项要求不符合的,不具备加快审查资格,发出《不予加快审查通知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或复核信息的,发出《视为放弃加快审查资格通知书》,如因系统故障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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