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纳税。”合伙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就需要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涉及所得税:
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并不承担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再次确认,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由各个合伙人承担,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他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的透明纳税特性与先分后税原则:
合伙企业具备透明纳税特性,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相反,合伙企业在获得利润后,将其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各个合伙人根据他们的分配比例自行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简而言之,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角色可看作是一种传递渠道。
合伙企业的所得分配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这意味着合伙企业首先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然后各合伙人需根据他们的分得份额自行缴纳相应的所得税。重要的是要注意,采用“先分后税”并不等同于不分配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不论是否实际分配,都需要在年末按照各自的应分配比例计算并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方式: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总收入包括各种来源的收入,如商品销售、经营活动、劳务服务、工程价款、财产租赁或转让、利息、其他业务以及营业外收入等。
需要注意的是:
1. 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难以区分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生活费用,所有费用都将被视为合伙人及其家庭的个人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用于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难以划分的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许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所得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在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时应遵循以下顺序: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 如果协议未明确,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 如果协商不成,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分配。
4. 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不能弥补亏损,只能按比例分摊亏损。
GP与LP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在增值税方面的差异:
有限合伙企业的GP通常会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两部分收入:管理费和收益分配。管理费按照6%的税率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而收益分配则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相比之下,LP通常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获得的收益被视为投资收益,通常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
对于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获得的所得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
而对于L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获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根据不同地区可能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的具体税率执行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作为专业的证券财经编辑,我将重新编写以下文章,以改变表达方式,但保持内涵不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回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与企业股权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份额转让不被视为印花税的应税交易,无需在“产权转移书据”上缴纳印花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该通知进一步澄清了印花税范围:“'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并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不会触发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收。相关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中有明确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已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超过原已贴花资金的金额,那么超过部分需要额外缴纳印花税。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情况一:如果您不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范围为5%至35%。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做了明确解释:
问: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自然人合伙人获得的所得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视为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如果您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则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那么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整体核算,那么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获得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在此通知中指的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规定,并且已经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那么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整体核算,那么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回答:合伙企业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资格。
案例 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他们的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在2020年,该企业的收入(不含税)为1000万元,费用(仅包括雇员工资)为200万元。涉及的税务情况如下:
1. 增值税:假设没有进项税,应缴纳60万元(1000万元的6%)。
2. 企业所得税:该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张三的所得为32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5.45万元。甲公司的所得需要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略。
案例 2:
A公司是法人合伙人,与自然人张三以1:1的比例成立了B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投资了多个项目公司,分别收到这些项目公司的分红款总计1000万。此外,该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为1000万,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2000万的转让款。现在该合伙企业计划将1000万的分红款和2000万的转让款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 问题:B合伙企业分得的1000万分红款和100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由谁缴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每个合伙人都被视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合伙人应计入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问题:税款应在哪里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如果转让方是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如果转让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因此,张三的所得应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而A公司作为法人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 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获得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视为免税收入,无需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将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被视为免税收入。然而,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来说,由于它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税务机关认为中间存在B合伙企业,因此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因此,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注: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导致了多次纳税,项目公司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A公司再次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则还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这看起来似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与税务机关沟通,以确定是否可以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以免重复纳税。
4. 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
“先分后税”,那么是否可以采取不分红的方式,以免缴纳税款?税款的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答:这是一个误解。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意味着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利润,都应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所得,并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并不是只有分得到手才需要缴纳税款,而是根据所得金额计算税款。具体步骤如下:
1. 合伙企业首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根据合伙协议或约定的比例计算为各合伙人的所得。
3.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他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部分所得会计入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希望这些解释有助于理解税务相关问题。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与税务机关联系以获取具体的税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