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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来源:中海启航集团 阅读量:216 时间: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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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我想问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问:我们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停工、停产了,我想问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我们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问:我听说国家对小微企业有许多帮扶政策,那我应该如何查询我的企业是不是属于小微企业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如果你想知道自己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可以登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s://xwqy.gsxt.gov.cn/)进行查询,结果可供参考。


问: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问:网络交易自然人经营者是否需要公示相关主体信息?

答: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