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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型基金收到另一合伙型基金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中海启航集团 阅读量:214 时间:05-18

一合伙型基金收到另一合伙型基金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

近期有网友在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留言咨询一个问题,该问题引起基金业从业人员的广泛讨论。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私募机构(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型基金1),这个基金又投资了另外一个合伙型基金2,这个合伙型基金2投资了各种项目。合伙型基金2的收益包括退出项目的收益、项目年度分红、银行利息收入等。合伙型基金2给合伙型基金1分红,合伙型基金1又给各投资人分红。合伙型基金1的合同中规定这个分红款先冲减投资人的投资本金,那么税法上我们这个私募机构取得合伙型基金1的分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针对上述问题,看似简单,但沉下心来思考却发现,其中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有些处理规则需要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区分相关情况。这其中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


合伙型基金2获得的收益在税法上的区分

针对合伙型基金2来说,其收益包括退出项目的收益、项目年度分红、银行利息收入等。按照税法规定,退出项目的收入应该并入合伙型基金2的年度收入中,而项目年度分红和银行利息收入则不应并入合伙型基金2的年度收入。这是要区分的第一个核心点,具体依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合伙型基金2对合伙型基金1分红

由于合伙型基金2直接对合伙型基金1分红,因此,对合伙型基金1而言,其不必考虑合伙型基金2的分红款是来自项目退出的收益还是项目年度分红和利息收入,合伙型基金1获得的分红全部是投资项目的年度分红。


合伙型基金1对基金投资人分配

合伙型基金1又对基金投资人分红,而合伙型基金1的合同中规定这个分红款先冲减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也就是如果按照合伙型基金1的合同规定,这笔对投资人的分红本质上是退还投资人本金,也就是类似公司减资的操作。因为贵私募机构(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成立了合伙型基金1,按照这个逻辑,贵私募机构收到的这笔分红是退回基金出资款,应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种操作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规范,其未完全遵守税法中关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规定。我们知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