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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冒用名义、隐瞒情况……后果很严重!

来源:中海启航集团 阅读量:235 时间:12-02

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心存主观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假借民事司法程序,意图达成非法目的。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司法秩序,严重削弱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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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预防和处理涉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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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构成虚假诉讼。同时,《意见》也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甄别做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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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虚假诉讼的预谋性、隐蔽性较强。”房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佟淑介绍,虚假诉讼高发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

就行为手段而言,主要包含行为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关系,行为人冒充他人名义进行诉讼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行为人虚构或隐瞒部分事实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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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甄别和防范虚假诉讼,房山法院坚持源头把握、部门协作、内外联动工作原则,做到全流程甄别、全方位监控。

 

建立全流程协同识别机制,通过立案阶段就虚假诉讼风险点进行重点提示,审理阶段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执行阶段着重审查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全流程释明制裁机制,在立、审、执各阶段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制裁。

 

建立内外联动机制,对内强化部门联动,定期研讨易引发虚假诉讼的重点案件,形成民事惩处与刑事处罚协同的制裁体系。对外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联动,推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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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房山法院河北人民法庭庭长王俊伟通报了三起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就伪造虚假证据开展虚假诉讼、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虚假诉讼、隐瞒合同真实履行情况提起虚假诉讼三类行为,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条文,进行了以案释法。王俊伟提示,法治社会法律至上,人人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切勿心存侥幸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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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有损司法权威,更严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后,房山法院将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多措并举、弘扬诉讼诚信,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虚假诉讼,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让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诚实守信的理念根植于人民群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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